(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邝香兰、文建华、文少芳、文建强与梁惠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香兰,文少芳,文建华,文建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h2﹥(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791号﹤/h2﹥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惠娟。委托代理人:陈倩,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操,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香兰,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少芳,女,与邝香兰系母女关系。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焕然,与文少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建强。委托代理人:俞莉华,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惠娟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惠娟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惠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惠娟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2元由梁惠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