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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臧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臧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孟建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委托代理人傅聿文,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俊杰,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臧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