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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知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麻岳标、陈桂荣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麻岳标;陈桂荣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文讲,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麻岳标,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华连副食百货经营部业主。被告陈桂荣,系个体工商户汕头市澄海区荣达丰塑料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陈桂荣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6日和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麻岳标、陈桂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岳标、陈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昱审 判 员  韩晓岚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