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王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宝琴与杜相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琴,杜相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吕宝琴,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相培,男,约30岁左右。原告吕宝琴诉被告杜相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相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宝琴诉称,原告是生产建筑用模板,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模板,2013年11月,被告购买原告的模板,欠模板价款127400元,经原告催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同意于2014年9月20日还款,若超期还款,被告自愿每日支付原告货款的3%为违约金,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7400元、违约金14480元。被告杜相培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购买原告的模板,欠原告模板款127400元,后经原告催要,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因杜相培拖欠吕宝琴模板款127400元,经双方协商后,定于2014年9月20日为最后还款日,若超出期限后,杜相培应支付吕宝琴本金的3%(每日)为违约金,即��日为3822元,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按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界满后,被告在2014年10月份向原告还款10000元,下余117400元货款,被告杜相培至今仍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相培购买原告吕宝琴的模板未付款,201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下欠的货款11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超期还款被告每日支付3%的违约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现原告仅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448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相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原告吕宝琴货款人民币117400元、违约金人民币14480元。二、驳回原告吕宝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原告吕宝琴负担300元,由被告杜相培负担28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