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新、张会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新;张会棚;张建国;张双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阳执字第142-1号 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 法定代表人尚子彬,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承香,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建新。 被执行人张会棚。 被执行人张建国。 被执行人张双生。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阳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新、张会棚、张建国、张双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二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