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03-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义向刘建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433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忠义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忠义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被执行人李忠义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刘建华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刘建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申请人刘建华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申请人刘建华自愿负担,执行费1000元(减免后)由被执行人李忠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