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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7日、出票人为泰安市鲁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安市鑫山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栋审 判 员  许 国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