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7日、出票人为泰安市鲁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安市鑫山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栋审 判 员 许 国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