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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史开宇,孟和巴特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显会,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开宇,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和巴特尔,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上诉人王志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事实,2013年6月18日,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给王志刚出具了一份欠据,内容为史开宇、孟和巴特尔欠甜玉米种子款59015元及拌种肥、农药款1100元;2013年6月21日,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给王志刚又出具了一份欠据,内容为史开宇、孟和巴特尔欠化肥款14720元。2013年6月25日,王志刚和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签订了一份“甜玉米种植合同书”,约定由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帮助王志刚种植甜玉米200亩以上,其中种子、肥料、农药款由王志刚全部支付。土地承包费、扣地款等费用,在收割前王志刚给史开宇、孟和巴特尔一次性付清,否则史开宇、孟和巴特尔不准王志刚收割。王志刚保证甜玉米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70%以上,否则损失由王志刚承担。甜玉米成熟后由王志刚负责回收。如有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每亩1000元。史开宇、孟和巴特尔为王志刚出具的两份欠据中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取得种子、农药、化肥的事实和双方签订的甜玉米种植合同书中系同一事实。原判认为,因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给王志刚出具的欠款84735元甜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欠据,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甜玉米种植合同书形成,故双方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一种合作种植合同关系,且合同书中约定甜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款由王志刚全部支付,王志刚主张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偿还甜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款84735元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史开宇主张王志刚提供的种子质量问题及王志刚未按约定回收,应向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给付违约金,应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史开宇此主张不予支持。史开宇另主张王志刚借款25000元,应向其偿还,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审理。故判决:驳回王志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志刚不服,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未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判决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原审已经查明双方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种植合同关系,但未向当事人释明,对王志刚未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王志刚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抗辩权利,因而既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应判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另外,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2013年双方口头约定,从王志刚处赊欠种子、化肥、农药,等到秋收后王志刚回收玉米,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再结算各项钱款。史开宇、孟和巴特尔拉走种子、化肥、农药后为王志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2013年6月25日,史开宇、孟和巴特尔要求写书面合同,王志刚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合同一直由史开宇、孟和巴特尔持有,直到庭审时才得知合同内容,但王志刚在本案中对合同未提起反诉,原审法院直接采纳合同内容,剥夺王志刚的相关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志刚持有史开宇、孟和巴特尔为其出具的两枚欠据来主张欠款,对此史开宇、孟和巴特尔提供与王志刚签订的田(甜)玉米种植合同予以抗辩,其抗辩称二人为王志刚出具的两枚欠据中取得的种子、化肥、农药与种植合同中约定的系同一事实,对此王志刚予以认可。故王志刚仅凭两枚欠据请求史开宇、孟和巴特尔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一种合作种植合同形成的,而双方签订的种植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甜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款均由王志刚支付,其再请求史开宇、孟和巴特尔给付,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王志刚又称既然原审已查明是一种植合同,那么与本案就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该驳回王志刚的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田(甜)玉米种植合同明确约定甜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款均由王志刚支付,原判结果并不影响合同的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综上,王志刚的上诉主张依法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王志刚承担,邮寄费60元,由王志刚、史开宇、孟和巴特尔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张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