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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茂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年,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顾长海,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武威市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折价款48763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20元、执行费72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87636.4元、案件受理费8620元、执行费7215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铎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玉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