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与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诚进,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董事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99673.52元及违约金5467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