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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轩翔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振辉、麦健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轩翔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张振辉,麦健想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深圳市轩翔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惠涛。被告张振辉,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麦健想,女,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轩翔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辉、麦健想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