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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全,王纯贵,李合英,李吉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全,男。被执行人王纯贵,男。被执行人李合英,女。被执行人李吉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全与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周德全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