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全,王纯贵,李合英,李吉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全,男。被执行人王纯贵,男。被执行人李合英,女。被执行人李吉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全与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纯贵、李合英民、李吉霏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周德全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