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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罗建强与罗小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强,罗小根,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9号原告罗建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罗小根,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李芳(罗小根之妻),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罗建强与被告罗小根、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强诉称:2013年7月7日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罗建强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借故搪塞拖延,至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住址信息进行应诉材料的送达,不能送达给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建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