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丕镁与郑名凯、翁照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丕镁,郑名凯,翁照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杜丕镁,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被告郑名凯,男,1973年2月4日出生。被告翁照临,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丕镁与被告郑名凯、翁照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丕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杜丕镁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夏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书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