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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与邢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邢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曹立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玉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敦化市万沣农业机械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