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传松与段升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松,段升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张传松,男。被告段升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松诉被告段升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松撤回对被告段升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松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正云人民陪审员 沙恒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