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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纪献军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献军,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纪献军,男,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吕思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负责人吕思民,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3)柘民初字第1477、14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献军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货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兆凯砼搅拌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正义路支行0102014170015691帐户上的存款4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