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委执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市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迟峰,邱正海,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委执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张扬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迟峰。被执行人邱正海。被执行人康君。上海市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迟峰、邱正海、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5日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终止,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688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三楼房屋;二、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租金44,888.01元、天燃气费用2,823.78元以及水、电费用5万元;三、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每月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使用费;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的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291元,减半收取46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2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负担11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0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迟峰、邱正海、康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