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强。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蒋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