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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强。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蒋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