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杨建科与罗嘉妮、梁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科,罗嘉妮,梁文汉,罗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31号之一原告杨建科,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嘉妮,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文汉,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新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建科诉被告罗嘉妮、梁文汉、罗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罗新华去向不明,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