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邓夫利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军,邓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军,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邓夫利,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夫利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郯东路112号11幢1单元501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