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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郑云容,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童彤、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郑云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孔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香格里拉小区,见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后备箱上仍插着车钥匙,因前几日在会车时认为被害人徐某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心生报复,遂将车钥匙取走。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孔某再次至上述地点,用车钥匙启动车辆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的价值人民币39535元的现代伊莱特轿车1辆。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孔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16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开车在绍兴市越城区阳明路香格里拉小区送完人返回时,见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后备箱上插着车钥匙,遂将该车钥匙取走。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晨跑时发现上述所窃的钥匙仍在其口袋内,遂产生盗窃汽车的邪念,被告人孔某再次进入上述小区内,找到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价值人民币39535元的现代伊莱特轿车,用所窃钥匙启动窃走该车。将所窃车辆停放于南岸小区门口路边一空地,并卸下牌照。窃后,被告人孔某电话联系二手车买主,意欲销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孔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东光村162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孔某带领公安人员取回赃车,所窃车辆及钥匙已发还给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表示对被告人孔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证言,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车监控录像,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交待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孔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