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韦某,居民。原告卢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书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之前素不相识,2009年1月25日经人介绍见面,1月31日定亲,2009年2月6日领取了结婚证,稀里糊涂的结了婚。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且被告隐瞒病史,仓促间骗取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而且被告性格孤僻,时常不明原因的与原告争吵,一吵架就是十天半月的冷暴力,对原告不理不睬,后来还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两人在杭州打工,本来共同租房居住,2012年5月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被告这样的虐待,只得自己另行租房居住。双方也曾到当地找律师调解离婚,一度达成了离婚协议,后因被告反悔没有协议离婚。2013年正月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且2013年、2014年两个春节均是在娘家度过的。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原告由嫂子陪同到被告家中试探被告到底是什么态度,不料被告既不愿意合好,又不留被告在家过年,也不愿意痛快离婚,竟说离婚可以,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00000元。原告无奈于2014年4月9日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至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再次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原告卢某与被告韦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因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与被告建立起夫妻感情。诉讼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卢某曾以与被告韦某感情不和为由,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申请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卢某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本院(2014)赣海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卢某及其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均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