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丽芳与林生爱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芳,林生爱,林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36-1号原告:李丽芳,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生爱,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秀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芳与被告林生爱、林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林生爱、林秀平共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华侣小区A栋301室房产(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0210777-1、200210777-2号),并提供了自有的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112幢1-3层101(证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418**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生爱、林秀平共有的宁德市蕉城区华侣小区A栋301室房产(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00210777-1、200210777-2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变更、抵押手续。二、冻结原告李丽芳自有的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112幢1-3层101(证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41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的过户、变更、抵押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