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福洲与黄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洲,黄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洲,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黄美英,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笫39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美英丈夫黄和平在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美英丈夫黄和平在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的存款1400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