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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华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园区迎宾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铸,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华川,男,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告朱华川已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又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