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新疆宏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宏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浦县杭桂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袁德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和田市阿恰勒西路2号。负责人聂东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新,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系该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建中,新疆瑞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宏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与被上诉人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峰,被上诉人利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广新、罗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16元,按规定予以退还给上诉人新疆宏鑫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章晓萍代理审判员 闫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