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男。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大伟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马民二终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马鞍山市分行存款1775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