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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齐洪英与冠县远通塑粉有限公司、吴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英,冠县远通塑粉有限公司,吴风林,吴学芳,刘喜,王文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985号原告:齐洪英,职工。被告:冠县远通塑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风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风林,成年,农民。被告:吴学芳,农民。被告:刘喜女,农民。被告:王文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洪英诉被告冠县远通塑粉有限公司、吴风林、吴学芳、刘喜女、王文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洪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洪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大勇审 判 员  王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