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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来与陈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陈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张来。委托代理人金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平。原告张来与被告陈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张来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费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