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城西雅苑*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亮,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和平。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陈和平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省罗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