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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谢冬雪与济南北宸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冬雪,济南北宸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谢冬雪,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济南北宸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冬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北宸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