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白某甲、白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02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郜丽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乙,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因双方和解并已履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对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宋建国审 判 员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家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