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