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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村168号法定代表人:夏静华组织机构代码:79287709-6委托代理人:刘鑫玉,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建武(曾用名:杨瑞武),男,白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民四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芮二○一五年二月九书记员  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