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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党某某,女。被告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