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社明、孙建芳与孙建芳、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明,孙建芳,孙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21号原告:王社明。被告:孙建芳。被告:孙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明与被告孙建芳、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