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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社明、孙建芳与孙建芳、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明,孙建芳,孙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21号原告:王社明。被告:孙建芳。被告:孙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明与被告孙建芳、孙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