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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花常与被告李军、赵振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常,李军,赵振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花常,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李军,男,汉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赵振来,男,汉族,现年52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常与被告李军、赵振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常于2015年2月9日以所诉纠纷经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已给付土地承包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8元,由原告花常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魏莹尚审判员  李世鲜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