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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覃喜超与刘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喜超,刘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覃喜超。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喜超与被告刘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921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733元,由原告覃喜超负担。审 判 长  李棍麟人民陪审员  甘雯雯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