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覃喜超与刘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喜超,刘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覃喜超。委托代理人吕文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委托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喜超与被告刘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6元,减半收取921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733元,由原告覃喜超负担。审 判 长 李棍麟人民陪审员 甘雯雯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