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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晓伟与李桂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伟,李桂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郑晓伟,个体。委托代理人:杨丽荣,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亮,个体。原告郑晓伟与被告李桂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晓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桂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晓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伟撤回对被告李桂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晓伟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