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新烨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烨,宁国大通工贸(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胡新烨,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新烨与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2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23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