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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胡春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胡春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云霞,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春苗,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张云霞与被告胡春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