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胡春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胡春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张云霞,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胡春苗,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张云霞与被告胡春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