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峰与张文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张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张文立。孙峰与张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文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