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剑华与叶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华,叶兰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5号原告黄剑华,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叶兰贞,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剑华与被告叶兰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剑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