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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家林与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白德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林,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白德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林。委托代理人:张丽艳(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丹,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韶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男,1987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德江,系大连市金州区居然之家鑫盛华建材商行经理。上诉人王家林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白德江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王家林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家林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家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家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上诉人高升已预交),减半收取15元,由上诉人王家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贾青钢代理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