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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商贸中心A3幢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571294-6。法定代表人:江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7号楼229室,组织机构代码57582758-6。法定代表人:华雄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诉被申请人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顺利实现债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80万元范围内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中心A幢01号及13、14号二层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海阔天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鸿梅审判员  汪 澍审判员  曹 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