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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介兰与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588号原告:王某某,职工。委托代理人:闫基虎(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运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