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敬举道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义,敬举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义,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敬举道,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敬举道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敬举道支付欠款20300元;(二)执行费206元。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关于(2014)梓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300元,被执行人敬举道自愿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志义亦同意此意见,并出具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