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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长生、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刘某某,男,193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刘某某,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刘某某,男,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刘某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71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长生、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长生、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