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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戴尚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周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尚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周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戴尚书,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时俊。被告:周光祥,职工。原告戴尚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周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9日,原告戴尚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尚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俏俏 搜索“”